问题 | 行政单位出纳挪用公款,领导有责任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贪污受贿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对于出纳人员擅自挪动公共资金的违法行为,在领导者毫不知晓的情况下,通常不承担相应的责任。
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财务管理中的出纳人员,如果违反相关规定,擅自转移或者占用单位的公有资金供自己使用,或者将其出借予他人,且资金金额较大,超过了法定的期限(三个月)仍然未能偿还该款项;或者虽然还没有达到三个月的标准,但是由于涉及的资金数量较大,已经被用于商业性质的盈利活动或者从事非法活动等行为时,均可能被视为犯有挪用资金罪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一)【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四)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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