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取保候审离开本市怎么申请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保释期间若欲离开固定居所在的陆地城市及海岸城郊,被控嫌犯、被判罪者应向负责执行这一决定的机关提交书面申请。
通常,这个负责执行决定的公权机构便是公安机关。 在接到申请之后,公安机关会从案件具体情况以及被控嫌犯、被判罪者的行为表现等多个方面进行全面、深度的研究与分析。 如果公安机关认定,被控嫌犯或者被判罪者的离开行为不会妨碍当前案件的调查、起诉以及审判工作的正常进行,同时也不会对社会公众造成任何新的危害,那么他们便有可能批准这项申请。 然而,如果公安机关认为这样的离开行为可能会带来潜在的风险或者对案件的处理产生不良影响,那么他们就很可能会拒绝这份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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